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24日/
来源:
财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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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不知的监管检查形式

自2016年,“资管新规”出台以来,资管行业迎来了新的洗牌,“备案即出事”的行业现象愈演愈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私募基金行业的中坚力量之一,虽然规模不大、不规范,但是却承担着监管机构的职责与使命,也是投资者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制度逐步健全、行业监管不断加强的背景下,我们应如何有效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呢?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实施细则》规定,证监会在2015年、2016年分别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进行了检查抽查;同时2018年起,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抽查执法行动,旨在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当前,私募行业自查主要有三种方式,涉及多个监管主体,但经调查整理发现最为严格的当属证监与工商部门联合行动的双随机调查。以下,对三种自查方式进行介绍。

协会自查


协会自查主要内容:

(一)管理人的信息披露、重大信息报备情况

1AMBERS系统上是否按时完成了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更新;

2AMBERS系统上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的填写是否准确;

3管理人及其高管接受处罚的情况,管理人的合规情况;

4管理人的员工登记情况;

5内部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规范情况;

6关联方是否在经营与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

(二)私募基金产品的运营情况

1在管基金是否存在不属于《备案须知》备案范围的情况;

2管理人类型与基金类型不一致的情况;

3基金产品违约情况及退出措施;

4预计可能出现违约的产品情况;

5产品的信批情况;

6私募基金年度审计情况;

7风险揭示书签署情况;

8关联交易情况;

9超出约定投资范围或未按投资范围进行投资的情况。

证监检查

证监检查的主要形式以年度检查为主,检查的主要内容则包括了:

1、涉及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规性。

2、对跨区域经营的私募机构重点检查不同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资金往来、产品嵌套情况以及业务隔离、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有效性情况。

3、对管理非标债权的私募机构重点检查可能存在的资金池业务、保本保收益、影子银行风险、杠杆运用等情况。

其中各地也会对检查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广东省证监局,其2018年度自查底稿包括6大项、56小项清单,堪称事无巨细!

由于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管部门,因此证监自查力度也最大,检查内容最为深入。

 

双随机检查

私募基金自查形式,主要表现为抽查与现场检查同时进行。根据官方披露的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指的是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双随机检查的特点是多部门联检、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检查力度最大。

双随机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际控制人或集团公司有关情况:实际控制人或集团公司基本情况,请重点说明关联公司涉及基金销售、P2P、小贷、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房地产等业务的情况。

(二)实际控制人或集团公司私募基金业务情况: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架构、高管履历、营销人员、业务开展(业务类型/产品数/规模/投资者数量及结构/募集方式等)、与集团其他业务交叉或关联、业务隔离等情况。

(三)集团私募基金业务风险情况:

1 私募基金业务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流动性安排等整体情况,并整理报告《公司私募基金业务风险排查表》;

2 私募基金运行异常情况,特别是逾期不能兑付、临近到期兑付困难、开放期或开放日不能满足赎回申请等情况,如存在异常情况,请报告应对解决措施。

(四)集团私募基金业务业务整改情况:涉及资金池、自融、高杠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经相应的整改安排、整改进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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