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31日/
来源:
财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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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变更为香港居民,私募基金需要履行哪些变更手续?

近期,很多私募管理人会遇到外资LP的问题,好像很多事情搞不清楚,今天与大家分享一个关于LP身份变更的问题!

一、现有基金的一个LP拟注销国内户口,变更为香港居民,在基金层面需要做什么变更手续吗?

该问题涉及到股东身份信息变更,在目前的实务操作中,港澳台居民被视为外资身份,因此注销国内户口、变更为香港居民,本质上就是从内资变更为外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一样的情况,我们从几个方面来看一下在基金层面需要做什么!

第一,此次股东身份信息变更,是否会涉及合伙企业性质变化?是否会导致合伙企业从内资变为外资吗?
关于这一点,合伙企业层面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另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64号):“中国居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居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在实践操作中,合伙企业通常参考这些规定执行,即LP国籍的变化不会影响之前在国内的投资行为,合伙企业仍然属于内资企业,但仍然需要与注册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二,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严格来看,LP身份信息属于登记事项,应及时向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做法不一,部分地区工商管理部门认为内资企业股东变更国籍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有的地方认为股东变更国籍需要提交新的身份证明材料。因此,为了谨慎起见,避免因LP信息不一致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建议LP变更国籍后及时咨询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的意见,按要求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事宜。


第三,办理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之后还要关注私募基金层面的其他变更事项,主要包括2个,一是中基协相关系统中关于投资人信息的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AMBERS系统报送季度更新时,将投资人的信息进行同步更新;二是与托管沟通,向托管机构提供投资人最新的身份证明材料及银行卡信息。

二、LP变更国籍后新增的投资,是否受外商投资限制?


根据上文中提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64号)相关规定,中国居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

因此,如果LP变更国籍之前认购私募基金份额,不会因其变更国籍而受到影响。但是如果LP变更国籍之后新增投资行为,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时,注册的合伙企业就具有外资属性,在国内的投资活动需要受到《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


三、合伙型私募基金其中一个LP是外籍人士,是否需要申请QFLP试点资格?


申请QFLP试点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资金在境内外划转时涉及到的外汇管制问题,在某些特殊投资领域和资产类别结汇用汇时,QFLP试点比外商直接投资具有更好的便利性和灵活性,外汇登记更加精简,境内外资金可以更好地自由流动。因此,如果合伙型私募基金的LP中有外籍人士,并且以美元出资,那么可以申请QFLP试点,但是如果外籍LP以人民币出资,不涉及到美元换汇问题,也就没有申请QFLP试点的必要。

四、合伙型私募基金的LP均为外资,没有境内资金,是否需要申请QFLP试点资格?在中基协备案有什么障碍?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法规的要求。

首先是近期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将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其次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指出,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最后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上述相关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私募基金设定了募集资金的范围,即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需要在中基协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因此,如果是纯外资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本质上是不属于中基协私募基金备案范畴的,因此无需去中基协备案。

在实操中,我们可以参考海南的相关情况。2020年10月,海南发布《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并未区分纯外资还是中外合资。部分私募管理人在办理纯外资QFLP试点基金备案时,中基协在给出的反馈意见中提到,“一般QFLP有引入内资要求,请管理人出函说明当地QFLP政策”,后来也明确对于纯外资QFLP无需备案为私募基金。2022年10月,海南金管局发布《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通知提到,对在海南省设立的、仅涉及在境外募集资金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不在中基协备案。这一补充规定是为便利海南QFLP试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而制定的,银行可支持该类未在中基协备案的企业进行跨境资金结算等业务,并做好后续资金监管。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是纯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申请QFLP试点,解决外汇问题,但是不用去中基协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五、如果合伙型私募基金的GP变更为外资,是否会影响基金的正常运作?

这种情况一般常见于合伙型基金的GP由私募管理人担任,但是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由内资变更为外资,特别是实控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如果国籍发生变化虽然暂时不会导致公司变更为外资或者中外合资公司,但却会触发中基协登记备案层面的相关规定。

对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来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四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的,应当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境外上市公司或者自然人。因此,如果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是自然人,发生国籍变更时不会在自律规则层面对管理人本身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基金的正常运作。

但是,如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国籍发生变更的话就需要注意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且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 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境外股东应该是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因此,境外自然人是无法担任国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如果国籍发生变更,则需要对股权做相应调整或者更换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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