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6日/
来源:
财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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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管理人及基金接受保险资金投资有哪些合规性要求呢?

2021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提高保险资金的权益投资比例,研究完善保险机构投资私募理财产品、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债转股的相关政策。2021年11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支持保险机构等出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等。2021年12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下称“47号文”),不仅取消了此前保险资金[1]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得超过5亿元的限制,还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并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与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丰富创业企业长期资金来源。这一新规对保险业和私募基金行业而言,无疑是重磅利好。

事实上,我国保险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的历史并不长,在2010年以前,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范围较为有限,更多投资于风险较低、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下称“79号文”)的出台,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投向第三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2012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59号文”)对79号文进行了明确和补充,并对相关监管要求予以适当放宽。2014年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101号文”)则明确了保险资金可投资的私募资金范围扩大至创业投资基金。而前述47号文则是对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进一步政策支持。

虽然,监管层对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范围和投资金额有逐步放开的趋势,但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相比,保险机构对资金的安全性要求较高。因此,对保险机构自身、拟投基金及其管理人做好全方位的投前尽职调查,不仅是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强制性规定,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保险资金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杨春宝律师团队近期为某BAT系保险机构投资境内某知名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包括投前法律尽职调查、就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在内的全程法律服务。本文拟结合我们的相关服务经验以及相关监管规定,分别阐述目标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保险机构等三个主体在保险资金进行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应符合的相关监管要求,以期对拟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保险机构,以及拟接受保险资金投资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提供有益参考。


 目标基金合规要求


01 目标基金基本情况


(一)主体资格


目标基金应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且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鉴于保险机构认缴出资额通常较大,如果一次性实缴出资,而一旦基金备案出现问题甚至无法完成备案,对于保险机构而言风险较大,因此,我们建议,保险机构可以先完成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以满足备案要求,在基金备案完成后再按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实质性出资义务。


02 基金的投资与管理


(一)投资顾问委员会(仅适用于有限合伙型目标基金)


根据79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若投资基金采取合伙型的,应当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因此,如目标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应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并明确投资顾问委员会的组成方式、议事规则等事项。


(二)投资相关制度


根据79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要求基金应当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

因此,我们建议目标基金应制定明确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与策略,包括投资范围、短、中、长期的行业投资策略与投资实施方案等;而在投资标准方面,目标基金应有针对不同投资项目的资金分配与限制等的具体规定;在投资流程方面,目标基金应有明确而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在后续管理方面,目标基金应有详细的针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制度等;在收益分配方面,目标基金应有具体并具备可操作性的,针对投资项目所获收益的分配办法;在基金清算方面,目标基金应有具体清算人和清算程序。


(三)交易结构、风险揭示与信息披露


根据79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要求基金具有清晰的交易结构,并且,对于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应充分,信息披露应真实完整。根据59号文的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此外,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2]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另据资管新规,私募基金应适用其专门法律、法规,但专门法律、法规中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应适用资管新规(创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而《基金法》以及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出台的各项部门规章和自律性规则中,均未曾涉及资管产品嵌套层数的内容,因此我们认为,私募基金(创投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除外)应适用资管新规中关于资管产品嵌套层数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建议目标基金在交易结构方面,首先,应符合79号文、59号文和资管新规(如需)的强制性要求,其次,应就各投资者实缴的出资额进行及时登记(包括进行内部登记和企业变更登记);在风险揭示方面,目标基金应就各类投资风险向投资者进行明确揭示;在信息披露方面,目标基金应向各个投资者真实、完整地披露基金存续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基金募集说明书等。[3]


(四)基金托管、风控与退出


根据79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要求基金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且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同时还应当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

因此,我们建议目标基金应委托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托管并签署基金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目标基金应确保其募集规模不低于79号文的募集/认缴资金规模下限。在风控措施方面,目标基金应具备风险管理制度、风险隔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具备的风控制度。


(五)投资方向与投资标的


根据79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要求基金的投资方向或者投资标的符合下列规定: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

因此,我们建议目标基金应承诺其拟投资的项目应严格按照79号文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投资标的,并做好详尽的尽职调查。如果保险资金系参与目标基金的扩募,目标基金还应确认其已投资企业符合上述79号文关于投资方向和投资标的的强制性规定,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的可能性,应寻求法律和/或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供合理性说明。


03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根据79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要求基金还应当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近些年,金融监管部门在放宽保险投资的限制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强化监管,不时出台新的规定,因此,目标基金不仅需符合当时有效的监管规定,还应承诺其未来拟进行的投资活动将遵循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04 险资参与基金扩募的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下称“《备案须知》”)的规定,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需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目标基金须满足以下条件: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考虑到保险资金的体量通常较大,因此,目标基金如果在扩募时接受保险资金投资,应确保保险资金拟投入的出资额满足基金业协会的前述要求。同时,保险公司还应符合投资单一基金的限制,对此,我们将在本系列“保险公司篇”中予以介绍。 

我们预计随着监管政策的放开,保险机构将以更多元的方式、更大的力度参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为国内股权投资市场带来源头活水。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只有先吃透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要求,才能赢得保险机构的青睐,在“募资难、难募资”的困局中突围。


 基金管理人合规要求


0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一)主体资格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下称“79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要求为:管理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因此,目标基金的管理人应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且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4]。


(二)治理制度


根据79号文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59号文”)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目标基金的管理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因此,公司治理方面,管理人应当设置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治理机制),建立起各相关业务部门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职能分工与授权机制;管理制度方面,管理人应具备贯穿于基金募集、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投资业务流程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环节的投资全程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方面,管理人应当围绕投资项目的信息采集、评估、审核、决策等方面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与决策机制;内控机制方面,管理人应当具备完善的业务隔离、风险监控与责任追究机制等。


(三)公司资本


根据79号文和59号文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目标基金的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且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因此,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注册资本或认缴资本不低于79号文和59号文的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的规模下限,并应当具备完善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其中应包括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和支付等内容。


02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情况


(一)投资管理适用法律


根据79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目标基金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因此,基金管理人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或者属于其他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特别情形。


(二)投资业绩与商誉


根据79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基金管理人业绩与商誉的要求为: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101号文”)的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对于基金管理人业绩与商誉的要求为: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累计管理创业投资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

因此,在投资经验方面,基金管理人应长期专业从事于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在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方面应具有优秀的历史业绩,例如已投资项目覆盖重点行业、已退出项目投资收益及分配情况良好、待退出项目经营状况良好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基金预期收益的重大风险等,在投资服务、行业研究、保荐上市以及上市后资本运作等各个环节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建立起密切的合作关系;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在管资产余额应不低于79号文规定的下限,创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累计管理的创投资产规模应不低于59号文规定的下限;基金管理人在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方面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如曾获得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权威机构授予的荣誉称号。


(三)管理团队


根据79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团队的相关要求为: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且分别具有3年、5年和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人数符合要求,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根据101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团队的相关要求为:为创业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专业投资人员,成功退出的创业投资项目合计不少于10个,至少3名专业投资人员共同工作满5年;投资决策人员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其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企业管理运营经验。

因此,我们建议基金管理人可以参考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准备管理团队的学历、工作经历、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的经验及退出项目的材料和信息,同时,具有财务管理、项目融资、企业运营等相关经验的人员也应当符合79号文和101号文的相关要求。


(四)项目储备、资产托管与风险隔离


根据79号文和101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要求管理人应当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管理的不同资产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

因此,我们建议在项目储备制度方面,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项目的研究、搜寻、接触、跟进、储备、审批和后续跟进等具体制度,规范投资项目的筛选与储备,为投资者提供合格且优质的项目来源;关于资产托管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托管机构遴选、托管协议、托管监督管理等具体制度,从而保障基金的资金安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资产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不同私募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因此为了防范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完善的风险隔离制度,包括不同私募基金场地、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的隔离,并建立起利益冲突的报告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


(五)激励约束与跟进投资


根据79号文和101号文的要求,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因此,关于激励约束机制,我们建议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公开公平的员工考核评估制度(包括考核指标与考核流程等)、合理的薪酬制度(含固定薪酬、业绩奖金、跟投权益与福利等)、具体可行的处罚制度(处罚依据、处罚流程与相应的处罚措施等);关于跟进投资机制,我们建议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针对不同岗位员工的跟进投资机制(含跟投比例与跟投收益等),实现投资团队与投资者共担风险,促进提高投资回报。


(六)提供基金募集说明书


根据79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投资基金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或者依据协议约定,提供有关论证报告或者尽职调查报告。

因此,基金管理人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关于投资基金的募集说明书或依据协议约定,提供有关论证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并且各份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不应存在冲突或矛盾。


03 违法/违规和涉诉情况


根据79号文和101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及其主要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我们建议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应确保不存在以下情况:被处以刑事处罚或被金融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任何政府部门以前、现在或预期将会对其进行的调查或询问(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存在借贷交易、担保交易、欠税、民事判决、强制执行等不良记录。管理人如存在以上情况,应如实说明,并由律师在相关尽职调查报告中就该等情况并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论证。


04 接受银保监会的质询


根据79号文和101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要求管理人接受中国银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会将质询函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将质询函发至保险公司。针对保险公司股东等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质询函,由保险公司及时转交。质询回复应当采取书面回复的方式,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至银保监会,并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及保监会指定网站予以公示[5]。同时,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的质询函模板要求被质询人针对银保监会提出的具体问题做出具体回复,例如针对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做出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因此,银保监会发给保险公司的针对管理人的质询函,基金管理人应要求保险公司尽快转交,并针对质询函及时做出书面回复。


05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根据79号文和101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要求管理人还应当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近些年,金融监管部门在放宽保险投资的限制,也在不断地强化监管,不时出台新的规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等四个部门于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保监会于2021年11月发布的《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因此,我们理解,基金管理人不仅需符合现行有效的监管规定,还应承诺其未来将继续遵循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06 投资文件


根据79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应当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者协议,载明管理费率、业绩报酬、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变动、投资机构撤换、利益冲突处理、异常情况处置等事项。

我们理解,在实务中,目标基金通常为合伙企业,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如果是参与基金扩募,则应签订入伙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涵盖79号文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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