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21日/
来源:
财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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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设计事项,你了解吗?

此前,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对产品募集、规模、托管、运作、存续期限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日常在基金产品设计时,应当了解并熟悉其中相关要点。中基协强调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并对借(存)贷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所以机构再做产品设计时应严格规避以下范围,否则不予备案:
一、产品募集规避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例如通过抽屉协议约定固定收益的明股实债,脱离了投资的实质,变相进行借贷活动)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协会作“经常性、经营性”的限定,对于企业之间偶发性、非经营性的拆借行为予以排除,与司法实践相统一)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协会将加强对底层资产的核查,部分基金通过嵌套规避监管的做法将受打击)
5、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增加了典当资产,整体上与以往的要求一致,要求专业化经营,不得开展与基金相冲突的业务)

二、实缴出资要求
1、总体实缴要求
基金备案后,协会将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基金基本情况。对于存续规模低于 500 万元,或实缴比例低于认缴规模 20%,或个别投资者未履行首轮实缴义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在上述情形消除前,协会将在公示信息中持续提示。
2、个体实缴要求
公司或合伙型基金,每位投资者均须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以往只对总体实缴规模有要求,此次更进一步,要求每位投资者均须进行首轮实缴且明确了最低实缴金额。但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三、封闭运作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和资产配置基金均要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和赎回,但是可以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证券投资基金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明确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原则上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继续认、申购。
已备案通过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资产配置基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认缴出资的3倍;
1、基金的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通过。

虽然后续可以增资,但总体上条件较为严苛,不易满足,且增资规模有限制,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的3倍。因此,在设立基金前必须全盘考虑项目的资金需求,否则在基金设立后将难以扩大基金规模,影响项目进度。

四、产品独立运作

为防范不同产品间的利益冲突,避免管理人不公平对待不同产品,协会要求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 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 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同时,参考资管新规的规定,每只基金的资金须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总体上,协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更加严格,有利于改善市场环境,降低投资风险。所以设计新产品时必须严格遵照新规设计,满足各项要求,提升产品质量,促进基金行业的长远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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